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河南中**有限公司、河南中**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