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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樊*与被上诉人潘**、潘**返还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潘**、潘**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的委托代理人樊志力,被上诉人潘**、潘**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上诉人樊*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应当依法不按上诉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樊*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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