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固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康*不服,以其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履行职务,康*及其辩护人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