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褚**、褚**、褚国旗、褚**、褚**、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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