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陈**诉开封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耿**与被申请人段**及一审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左**与河南北**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同**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陈**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学院与郑州市金水区大富华房屋租赁部、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陈**与开封黄**有限公司、焦作**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商丘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与郑州市**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一村民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