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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耿**与被申请人段**及一审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耿**因与被申请人段**及一审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耿**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耿**的申请再审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评判,且耿**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耿**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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