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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枫诉被告高峰、洛股**限公司、河南省**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高峰、洛股**限公司、河南省**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华*(郑州)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袁*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600元,减半收取134300元,由袁*负担。袁*原预缴134300元部分,退还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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