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警察总队因与被上诉人河**石化工程郑州设备材料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路未晞,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仵蛟龙、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5679元,全额退还上诉人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