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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与被上诉人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中,崔**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崔**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崔**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78元,由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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