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密市**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原审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河南辉**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密市**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