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尹**与被上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大镛,被上诉**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代福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