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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密市**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河南辉**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密市**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河南辉**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密市**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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