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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