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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末女与洛阳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楚末女因与被上诉人**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楚末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和王**、被上诉人**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和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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