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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刘**、被上诉人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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