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