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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娄**、周*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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