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52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T235R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孙**与被告吴**、吴**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T235R小型轿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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