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州诉被告平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州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元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元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元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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