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李*乙诉被**市中心城区李**第二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李**、李*乙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李**、李*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李**、李*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