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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