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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农历正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丁,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2009年农历正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张**,××××年××月××日生育儿子张**,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儿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确乏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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