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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闫*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闫*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9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闫*乙,由于之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生活习惯相差较大无法磨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加之对原告、孩子和家庭毫不尽责,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虐待原告,这让原告心寒,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虐待,原告自从2015年8月份就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望和好,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闫*甲辩称,1、我同意与原告陈某某离婚;2、我不同意将闫*乙的抚养权交于原告陈某某,因为原告陈某某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没有抚养能力;3、我愿意抚养闫*乙,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并保证原告对女儿闫*乙的探望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农历)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9月29日(农历)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闫某乙。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情况,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难以继续维持夫妻共同感情,现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维持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生活和身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闫*乙抚养的问题,从本案已查事实看,婚生女闫*乙尚处于哺乳期,考虑其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根据维护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且被告未能提供原告不利于抚养子女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婚生女闫*乙跟随原告生活为宜。鉴于原告主动放弃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闫*甲离婚。

二、婚生女闫*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至18周岁),被告闫*甲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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