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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帅诉赵梅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2010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乙。原、被告同居后,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正月生气后,原告将家中物品全部拉走,至今已一年多,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原告以及父母多次到被告娘家叫被告回家过日子,被告不回去,为此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关于两个孩子,女儿张**出生后即患有聋哑症,完全丧失听力,2014年原告给其女儿做人工耳蜗植入术,被告不看望孩子,每次费用需五万多元,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更为适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张**有原告抚养,儿子张*乙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我和原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刚开始我们感情很好,后来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感情出现了问题,从去年正月分居至今。两个孩子从出生以来一直都跟随我一起生活,大部分时间也由我照顾,孩子从未离开过我身边,为保障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非婚生女张**由我抚养,儿子张*乙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同居后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于2015年正月回娘家,至今与原告分居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张**有原告抚养,儿子张**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原、被告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由谁抚养,本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则考虑,女儿跟随其母亲生活有利于沟通教育健康成长,原、被告非婚生女儿张**由被告抚养,儿子张*乙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合。被告辩称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五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财产,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非婚生女儿张**由被告赵*抚养,非婚生儿子张*乙由原告张*甲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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