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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建与李**、安盛天平财产**焦作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新建与被告李**、安盛天平财产**焦作中心支公司、天平汽车保险**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6日上午,原告驾驶豫HMY729车辆在塔南路与摩登街交叉口向北与被告李**驾驶的豫SHS128号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查到肇事车辆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作中心支公司和天平汽车保**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5922元、评估费1500元,共计37422元;2.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作中心支公司和天平汽车保**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3.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而根据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应为“安盛天平财产保**焦作中心支公司”,故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新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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