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位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位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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