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牛**、崔**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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