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许**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濮阳**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濮阳**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2012年6月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电子转账凭证为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偿还。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濮阳**工程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但经查,原告无法证明所起诉的“濮阳**工程公司”与“濮阳市**有限公司”为同一公司,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