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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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