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戒毒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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