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党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经协商,将被告位于孟州市河阳办梧桐村5组的宅院一所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20万元,原告于转让协议签订时即支付被告20万元,之后,被告不按协议交付宅院,也不退还转让价款。要求依法判令:1、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20万元房屋转让款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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