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经协商,将被告位于孟州市河阳办梧桐村5组的宅院一所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20万元,原告于转让协议签订时即支付被告20万元,之后,被告不按协议交付宅院,也不退还转让价款。要求依法判令:1、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20万元房屋转让款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