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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洛阳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洛阳顺**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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