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洛阳顺**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9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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