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位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南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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