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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付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1年在网上相识,201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着一子一女和被告的母亲以及女儿一起生活,一开始相处安然。2015年,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开始生气,之后被告又把原告存在中**行和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计7万元的存款取走,并存在被告的名下,造成双方互不信任,感情更加破裂。此后经私下协商,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割问题最终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与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婚后存款7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结婚,原告带过来两个子女,被告把原告的子女视为掌上明珠。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对原告百般呵护,双方从未有过生气、吵架现象。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11年,原、被告网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2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带着一子一女和被告以及被告的母亲、女儿一起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1月份左右,原、被告因婚后存款问题发生争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虽因婚后存款问题导致夫妻之间产生信任危机。但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和原告和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地步。且本次诉讼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离婚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本次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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