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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信**学院、信阳市**责任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信**学院、信阳市**责任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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