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信**学院、信阳市**责任公司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王**、王*乙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方**判决书
浚**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与秦**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浚**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与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信阳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因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袁**与上诉人袁**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晏*与被告**业公司、被告李**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