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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原审被告信阳**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原审被告信阳**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97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城建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吕**,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上诉费342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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