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7800元,由原告新乡**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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