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天增与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芦天增与被告包**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芦天增提供的被告包**的送达地址,不能依法向被告包**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并要求被告补充提供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包**的确切地址,导致本案的法律文书始终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以使人民法院依据信息能够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案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芦天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院免予收取,案件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芦*增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