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查曙光与被上诉人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曙光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查曙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查曙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上诉人查曙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