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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二审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送达申请人的开庭传票,违背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以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为由,对申请人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书,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赵**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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