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李**、平顶**输公司第二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2156.5元由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