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顶山市东方之星潜能开发幼儿园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东方之星潜能开发幼儿园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东方之星潜能开发幼儿园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东方之星潜能开发幼儿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东方之星潜能开发幼儿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东方之星潜能开发幼儿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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