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诉郑州**属医院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郑**属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郑**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田*、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因冠心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因医生极不负责在手术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原告右冠动脉近端夹层并血栓形成等疾病。在原告亲属的据理力争下,被告口头承认在手术过程存在疏忽,并愿意退还部分医疗费,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书写《医患协议书》,该协议中自愿补偿原告50000元款项,并要求原告不得再就此事提出争议,尽管原告不认可上述内容,但家庭经济困难且需继续治疗,无奈之下予以签字。后原告在河南**病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7403元,经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原告心功能Ⅱ级构成四级伤残;被告在本次治疗过程存在不当行为,需一人长期护理。原、被告所达成《医患协议书》远远不能弥补原告的各项费用,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达成的医患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濮**民医院入院记录;2、2011年11月14日至11月24日郑州**属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3、河南**病医院病历资料(2011年11月24日至12月23日);4、河南**病医院病历资料(2012年2月9日至2月20日);5、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郑州**属医院光盘两份、弘大医院光盘三份;7、片子16份;8、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9、医疗票据3张、鉴定费票据1张(复印件)、交通、住宿费票据;10、2011年12月6日签订的医患协议书一份。11、郑州**属医院每日清单;12、2012年4月24日鉴定费票据。

被告辩称

被告郑**属医院辩称:1、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显失公平,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权利处分,且协议已履行,故协议不符合撤销的条件;2、事后医疗费的增加不是撤销协议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依据,不应支持。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2011年11月14日至11月24日住院病历一套(病案号:0001307177)。

经被告提出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有关异议的回复。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10,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提出异议,该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无法当庭播放,具体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原告提交的证据7,被告对由其本院拍摄的片子予以认可,对其他片子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中由郑州**属医院拍摄的片子予以采信,对其他片子应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原告提交的证据8,系户口簿,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9,被告虽有异议,但其中医疗费票据及鉴定费票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9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1、12,被告虽有异议,但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客观地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系原告住院期间的完整病历档案,能够客观地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北京**定中心作出的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有关异议的回复,原告无异议,被告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提出了复核申请,北京**定中心对被告提出的有关异议作出了回复,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0日,原告因心脏病在濮**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24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时被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原告出院后转入河南**病医院治疗,期间医疗费为57403.4元。2011年12月6日,原告儿子崔**代替其父与被告方代表签订一份医患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患者崔**,男,57岁,因间断胸部不适3年,加重1个月为主诉于2011年11月14日入住我科,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于2011年11月16日行冠脉造影及冠脉内血管超声检查显示冠脉多支病变,其中右冠脉弥漫性狭窄约75%,经家属同意后行支架置入术,术中出现右冠状动脉近端夹层,于夹层处行支架置入支架1枚,于原狭窄处置入支架2枚,良好覆盖狭窄及夹层,造影显示血流通畅;于术后患者出现晕厥,低血糖,恶性心律失常等,经积极抢救病性稳定,再次冠脉造影显示右冠状动脉开口夹层并血栓形成,累及升主动脉,致升主动脉壁间血肿;本事件属于医疗并发症,手术同意书已明确说明,术前家属表示理解,术后患者家属表示认同,事件发生后我院积极抢救措施效果良好,我院对该患者治疗并无过错,患者及家属表示认同;但因患者后续治疗需要大量医疗经费,其家庭经济能力不能承受,我院给予补偿医疗费50000元。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再就此事提出争议、投诉及上诉,若反悔,院方就此事将不予理睬”。协议签订后,原告单方委托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并以原、被告所达成医患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达成的医患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本案审理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E级,理论系数值为75%。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提出复核申请,2013年5月13日鉴定人对该申请作出回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北京**定中心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的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E级,理论系数值为75%。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河南**病医院治疗期间仅医疗费用已花费57403.4元,后续治疗必将产生大量费用,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医患协议在订立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达成的《医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崔**与被告郑**属医院于2011年12月6日达成的医患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属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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