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理有限公司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清贻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