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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清**有限公司与石**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理有限公司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清贻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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