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孟**、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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