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孟磊阳、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孟**、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