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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赵**、赵**、赵**与汝州市**西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赵**、赵**、赵**与被上诉人**司西村委会(以下简称汝州**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陈*、赵**、赵**、赵**原审诉请汝州**委会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损失30万元。汝**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汝*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赵**、赵**、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中,陈*、赵**、赵**、赵**向本院递交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156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称其诉渠广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立案审理,要求中止该案的审理。本院经审核,汝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受理了陈*、赵**、赵**、赵**诉渠广华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该诉讼中合同效力问题系本案纠纷的直接关键证据,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回上诉人陈*、赵**、赵**、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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