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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黄*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汝州市煤**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嵩居委会),被告人董**、黄*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尚某甲及辩护人常玉玺,被告人董**、黄*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董**、黄*甲在望**委会分别担任居委会主任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望**委会党支部副书记车*甲(另案处理)等人趁汝州市金世界步行街建设和“五城联创”安置望**委会拆迁户宅基地之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两委会讨论后,擅自转让集体非耕地,给非望**委会居民打66处宅基地。经汝州市**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汝会专审字(2013)第25号专项审核报告书认定:望**委会转让66处宅基地获利2988464元。

被告人董*甲于2013年6月4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黄*甲于2013年10月24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依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董**、黄**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车某甲的供述,证人胡**、衡某甲、姚**、甄**、陈**、徐**、陈**、刘*甲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单位望**委会,被告人董**、黄**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望**委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汝州市煤**区居民委员会不应该构成犯罪主体。

被告单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给非望**委会居民打宅基地。是经过两委会讨论决定的。2、指控望**委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不能成立。3、望**委会所收款项已经分配于居民并无结余。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甲辩称,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自己也不懂法,打宅基地望**委会历来都是这种惯例,市领导让这样办,有会议纪要,增加居民收入。公诉机关指控的66户宅基地,其中有七户(刘**、黄**、李**、刘**、张**、张**、杨某某)属于望**委会居民;西东闫某一户9处系煤山办事处协商为西东居民所打;刘**一户有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刘**一户系上一届居委会所打。常某某二处五间系居委会原拖拉机站,按处置居委会集体资产处理;13户宅基地至今系空白地未建;洗耳北路西侧的18户宅基地所占地系开通洗耳北路时占用洗耳河改造后的老河道回填后的荒地,未占用居委会土地。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黄*甲辩称,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自己也不懂法,打宅基地望嵩**委员会历来都是这种惯例,是为了完成市里的任务,有会议纪要,也有规划。公诉机关指控的66户宅基地,其中有七户(刘**、黄*乙、李**、刘**、张**、张**、杨某某)属于望**委会居民;西东闫某一户9处系煤山办事处协商为西东居民所打;刘**一户有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刘**一户系上一届居委会所打。常某某二处五间系居委会原拖拉机站,按处置居委会集体资产处理;13户宅基地至今系空白地未建;洗耳北路西侧的18户宅基地所占地系开通洗耳北路时占用洗耳河改造后的老河道回填后的荒地,未占用居委会土地。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被告人董**、黄*甲在望**委会分别担任居委会主任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望**委会党支部副书记车*甲(另案处理)等人,趁汝州市金世界步行街建设和“五城联创”安置望**委会拆迁户宅基地之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两委会讨论后,擅自将集体非耕地,给非望**委会居民打54户宅基地。经汝州市**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汝会专审字(2013)第25号专项审核报告书认定:安排非望嵩居民66户,合计收款2988464元,其中望**委会应得分成40%,合计1195385.60元,所属各村民组应得分成60%,合计1793078.40元。

被告人董*甲于2013年6月4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被告人黄*甲于2013年10月24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66户宅基地,其中有七户(刘**、黄**、李**、刘**、张**、张**、杨某某)属于望**委会居民;西东闫某一户9处系煤山办事处协商为西东居民所打;刘**一户有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刘**一户系上一届居委会所打。常某某二处五间系居委会原拖拉机站,按处置居委会集体资产处理(以上合计收款85.3464万元);13户至今系空白地未建(合计收款52万元);洗耳北路西侧的18户所占地系开通洗耳北路时占用洗耳河改造后的老河道回填后的荒地(合计收款7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董**、黄**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衡某甲、姚**、甄**、陈**、徐**、陈**、刘*甲等人的证言,汝州**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书、补充说明及其它相关书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客观真实证据在案证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望**委会以为居委会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国家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董**、黄*甲在望**委会分别担任居委会主任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作为望**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伙同望**委会党支部副书记车某甲等部分两委成员,以为居委会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国家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单位望**委会及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望嵩居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该构成犯罪主体”的辩解辩护意见,因望**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且不需要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望**委会以其名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所得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使用,已构成单位犯罪。故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单位辩护人提出“给非望**委会居民打宅基地。是经过两委会讨论决定的”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转让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综合本案相关证据以及事实经过,被告单位望**委会给非望**委会居民打54户宅基地。虽经过两委会讨论决定,但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无法掩盖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非望**委会居民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董**、黄*甲“打宅基地望嵩社区居民委员会历来都是这种惯例,是为了完成市里的任务,市领导让这样办,有会议纪要,也有规划,增加居民收入”的辩解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依法进行。综合本案相关证据以及事实经过,被告单位望**委会给非望**委会居民打54户宅基地。虽有汝州市的相关会议纪要及规划,但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无法掩盖将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非望**委会居民的事实,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董**、黄*甲“公诉机关指控的66户宅基地,其中有七户(刘**、黄*乙、李**、刘**、张**、张**、杨某某)属于望**委会居民;西东闫某一户9处系煤山办事处协商为西东居民所打;刘**一户有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刘**一户系上一届居委会所打。常某某二处五间系居委会原拖拉机站,按处置居委会集体资产处理;13户宅基地至今系空白地未建;洗耳北路西侧的18户宅基地所占地系开通洗耳北路时占用洗耳河改造后的老河道回填后的荒地”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董**、黄*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二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单位望**委会和被告人董**、黄*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汝州市金世界步行街建设和“五城联创”安置望**委会拆迁户宅基地、13户宅基地至今系空白地未建、洗耳北路西侧的18户宅基地所占地系开通洗耳北路时占用洗耳河改造后的老河道回填后的荒地和获利数额均上交望**委会等具体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单位望**委会的非法获利,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汝州市煤**区居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董*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单位的非法获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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