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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延*、侯*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延*、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支合,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接受了询问;原审被告延*、侯*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8元,退回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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