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被上诉人李**、剌千召、河南省惠**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与被上诉人李**、剌千召、河南省惠**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郏**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2013)郏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李**、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李**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李**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3)郏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李**、李**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