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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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