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1元,减半收取2990.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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