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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